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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1日,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泰科技,代码:60008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查明,海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1年至2022年,海泰发展(维权)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52,088,298.81元、226,371,248.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7.77%、12.10%。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认为,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故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天津证监局拟决定:对天津海泰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6年2月28日,海泰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海泰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海泰发展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海泰发展案的索赔条件为:2022年4月30日至2026年2月27日买入海泰发展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6年2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海泰发展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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